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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糾紛?找調解會!
  有糾紛?找調解會!
  實用調解指南──善用各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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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法蘭客
類  別:人文科普
出  版:白象文化
出版日期:2020年1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3589228
裝  訂:平裝

定  價:N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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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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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的自述,直指臺灣政商、檢調、司法不為人知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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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什麼樣的糾紛可以找設在各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幫忙?
◎如何聲請調解、調解流程及調解書所具備的法律效力。
◎「調解實務小百科」包含實務上不可不知的獨家資訊。
◎提供調解過程的談判技巧,以達解決糾紛、避免訟累。
◎由法律達人親自傳授,一本在手,受用無窮!

不管是民事事件、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非告訴乃論的民事部分事件,
遇有法律糾紛,善用調解委員會,即可省時、省錢、省力化解,
達到與法院一樣效力的調解結果!

法律達人「法蘭客」,以多年從事調解的豐富經驗,務實且不藏私地教人解決日常生活法律糾紛。內容淺顯易懂,少有法律專門術語,不僅適合一般大眾閱讀,對於律師或從事調解業務的調解委員、秘書及幹事也多有助益。

**********************************************
法律,是所有遊戲規則的最大界線。
界線之後,一片詭雷。
我們知道,再美好的法律制度,都免不了會傷害人。
尤其是……一直在狀況外的善良人!

法律的專業度一直深植人心,加上資訊的不對稱,凡事只要扯上法律,一般人難免會慌了手腳,上網找答案?找律師?還是請親友幫忙處理?網路資訊眾說紛紜,找律師要花大錢,找親友要欠人情,真是傷腦筋啊!
**********************************************

★附常用各式聲請調解書及相關書表範例,
一本在手,就是大狀師,調解不求人,勝券便在握!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9863589228.pdf

   
 

一早趕著出門上班,卻在路上發生車禍!
借了筆錢給好友應急,時間到了,好友卻推三阻四還不出來……
房客拖欠租金不繳、租約到期也不搬走,房東不知如何是好?
屋裡浴室天花板漏水,想找樓上屋主協商解決,對方竟相應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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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太太往生後,留下了一大筆遺產,她的三個小孩為了遺產要怎麼分配,吵得不可開交……
以上列舉的一些案例,都是一般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糾紛。找親友,親友未必幫得上忙;找里長,里長未必願意介入;找律師,要先準備一筆律師費;打官司,花時間又勞民傷財……除了這些途徑外,到底還有沒有更快又有效的管道,可以在不傷彼此和氣的前提下,把糾紛給解決呢?
有鑑於國民教育水準提升,個人權利意識抬頭,民眾已懂得要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只是市面上許多有關保障個人法律權益的書籍,大多是教導讀者如何撰寫狀紙及上法院打官司,似乎還找不到一本教大家如何透過設在各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私權糾紛的書。
《有糾紛?找調解會!》就是專為介紹一處能替大家解決糾紛,又能節省荷包、時間及勞費並取得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有效的地方,也就是設置在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工具書。
本書除了要告訴您什麼樣的糾紛,可以找調解委員會幫忙?也要告訴您如何聲請調解?調解的流程是怎麼進行的?以及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尤其本書所提供的﹝調解實務小百科﹞,更收錄了許多調解實務上您不可不知的獨家資訊,最後本書還提供您如何在調解過程中運用談判的技巧,來達到解決糾紛、避免訟累的目的。
本書內容淺顯易懂,少有法律專門術語,不僅適合一般大眾閱讀,對於律師或從事調解業務的調解委員、秘書及幹事也多有助益。書中更提供了許多在調解委員會經常用到的各式聲請書表及範例,是本非常實用的法律工具書。
現代社會,由於工商發達、社會繁榮進步,身處資訊爆炸的時代,科技帶給人們生活上的便利,固有其正面貢獻,惟人與人之間緊密頻繁的互動關係,導致糾紛事件日增,亦為不爭的事實。普設於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聘請地方上信望素孚及具專業背景的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免費為民眾排難解紛、定爭息訟,大家應多多利用此一便民利民的良善制度,為疏解法院訟源,增進社會祥和,共盡一份心力才是。
此書得以順利付梓,特別要感謝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林區長明寬及各級長官的大力支持,尤要感謝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王主席怡惠暨全體委員提供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寶貴的調解技巧,讓本書內容更具可讀性及實用性,謹此併致謝忱!

法蘭客
自序於臺北.2019年10月15日

   
 

壹、概說

近年來,政府大力宣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也就是民眾對於私權糾紛的處理,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解決外,也鼓勵民眾多多利用﹝調解﹞、﹝和解﹞或﹝調處﹞、﹝仲裁﹞等訴訟外的方式來解決。


一、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指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依法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
換言之,﹝調解﹞本身並不是單純地進行法律諮商或心理輔導而已。遇有糾紛的當事人固然心中有苦,但最終還是希望可以不要為了一些小事情而上法院,如果能透過調解的機制把糾紛解決,豈不是更好!
此外,居間協調的調解委員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更不是心理輔導員,儘管彼此扮演的角色不同,但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必須保持客觀公正,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為任何一方代作決定,這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律師各為其主的辯護及心理輔導員傾聽並提供諮商的定位自是有別。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5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調解實務小百科
調解委員的遴聘,早期較偏重德高望重、人生經驗閱歷豐富的地方仕紳擔任。在修法前,調解委員的聘任程序也較簡單,只需由鄉、鎮、市地方首長決定即可。雖說調解委員是個無給職,沒有薪水可領,但這卻是個備受尊崇的榮譽職。因此四年一任的調解委員遴選,仍吸引不少地方人士參與角逐。在競爭者眾而委員名額有限的情況下,地方首長常會面臨人情包袱或各界關說的壓力,如此一來,就未必能選出真正為民眾解決糾紛的適當人選。
有鑑於此,調解委員的遴選程序遂有了重大的變革,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的規定,一方面讓地方首長不必再為應徵人選的取捨而感到為難;另一方面,將遴聘調解委員的最終決定權委由地方法院及檢察署組成的「院檢聯合審查小組」來行使,不僅可杜絕人情關說,遴選程序也更為公開透明。
時至今日,由於人民的教育水準普遍提升,個人權利意識日漸抬頭,調解委員會光靠「信望素孚的地方耆老」,已不足以應付愈來愈多樣化的私權糾紛。因此廣納具有法律及其他專業知識的人才進入調解會,才能真正解決民眾的私權糾紛,以達疏解法院訟源的目的。


二、調解是一種法律活動

事實上,﹝調解﹞可以看成是一種談判的過程,調解程序是由一位具有專業背景或社會歷練豐富的調解委員充當和事佬,在對立的當事人間進行溝通協調,勸諭雙方化解歧見、相互讓步以促成糾紛的解決。
然而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並不僅僅是有個第三者居間為當事人溝通協調而已,如果只是這樣,那麼調解委員所做的,就和地方上的村、里長處理地方鄉親的衝突,或是親族長輩們處理家族內的糾紛沒什麼差別了。
所以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必須提升到法律上的層次,它主要的法源是《鄉鎮市調解條例》,這部法條不僅涵蓋了調解會組織的產生、調解程序的實質運作,也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之法律文書的效力做了詳盡的規範。
經由調解的過程,對立的當事人與調解委員共同努力地將達成共識的內容,特定而具體地形諸於法律文字,由調解會作成調解文書後,連同整理裝訂好的事件卷宗一起函送到該管法院,再由法院分案給法官並經法官審核調解內容無誤准予核定後,由法官在﹝調解書﹞上簽章及加蓋法院印信,此時這份﹝調解書﹞就跟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的判決書一樣。將來當事人如果沒有依照調解成立的內容來履行義務時(例如張三應給付李四新臺幣1,000,000元整),有權利的一方就可以拿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來作為「執行名義」(註),再透過地方法院設置的民事執行處來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李四可以向法院聲請查封張三的財產來取償)。
調解的目的就是希望經由這個程序,達到「紛爭一次性的解決」,不僅能有效地疏減法院的訟源,也有助於維持地方上的和諧,所以說調解是一種法律活動。
註:強制執行必須師出有「名」,故債權人(指法律上具有行使權利的人)要有﹝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指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表彰權利人在法律上對義務人(此指法律上負有履行義務的人)所具有的權利及其範圍的公文書。權利人有了執行名義,才能依法發動強制執行的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執行名義計分6類。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中所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在調解實務上,指的就是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作成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三、調解不同於和解

〔調解〕與﹝和解﹞都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但二者在法律規範及效果上卻不盡相同,一般人不是很清楚其中的差異,在此說明如下。

(一)現行調解制度,採雙軌制
依照學者的分類,調解可區分為﹝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兩種。
﹝司法調解﹞指的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而設在法院的調解制度,也就是在法院進行的「調解庭」。
﹝行政調解﹞則是指基於特定的政策或立法目的而依相關法規而成立的機構,例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設置在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為了保護消費者而依《消費者保護法》成立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是為了保護弱勢勞工而成立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因為這一類的調解部門大多是設置在行政機關內,所以學術上稱為﹝行政調解﹞。
《有糾紛?找調解會!》就是要介紹屬於﹝行政調解﹞的一環,也就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設置在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會)。

(二)民事和解與訴訟上和解
1.概說
所謂的﹝和解﹞也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民法》規定的﹝和解﹞;另一種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上和解﹞。
《民法》規定的﹝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我們常聽到的「和解書」、「協議書」,指的就是這一類的﹝和解﹞。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不依法定方式的前提下,原則上雙方要如何約定,法律都予以尊重而不加以干涉。只不過有糾紛的當事人未必都嫻熟法律的規定,萬一協商過程沒有法律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參與其中或是和解內容寫得不夠具體詳盡,日後恐會造成雙方各有不同的解讀而衍生爭議,最終還是要透過其他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以上內容節錄自《有糾紛?找調解會!》法蘭客◎著.白象文化出版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9863589228.pdf

   
 

法蘭客
天秤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2000年起從事平民法律服務工作迄今已逾20年,實務經驗非常豐富。
法蘭客認為凡事皆因人起,「有糾紛,找調解會」,不僅方便有效且不收費,還可避免訟累,一舉數得。
此外,從調解看人性,不僅可看盡人生百態,調解也可看成是一種談判的過程。本書就是要告訴您如何善加利用各地公所的調解會,來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讓您調解不請幫手,也能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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