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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人真事的自述,直指臺灣政商、檢調、司法不為人知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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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李朝峻
類  別:人文科普
出  版:白象文化
出版日期:2020年4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3588481
裝  訂:平裝

定  價:N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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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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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董事長、總經理、民代的強力施壓,採購承辦人只能照辦,結果卻得背上司法黑鍋。
◎服裝採購招標為何一再提高底價?為什麼非得讓某一廠商承包?
◎面對司法的偵辦與同僚的設計,李主任如何找到自救之道?

從一椿議價六次的服裝採購案談起,
奉公守法卻遭犯罪集團陷害,李主任決定為自己討回公道……

採購案的背後,牽扯了多少政治與金錢利益,
奉公守法的李主任為何成為眾矢之的?
當司法、同僚、親友都無法相信時,
你還能夠相信誰?

一場司法大戲,令人嘆為觀止──
‧組長貪婪無厭  ‧科長精心設計 ‧檢察陣前換將  
‧部長鞠躬下台 ‧監院徹底改組  ‧法官臨陣易人

   
 

第一審的第一庭,江法官拿一張簽呈給我看,問我有什麼意見,我說:簽呈已經寫了很清楚,法官就沒有再問什麼,叫我們下去,奇怪的是,從此沒有再看過江法官再出庭,變成換了一位王法官,王法官最早是高分院的工友,其求進心很強,且很認真看書,又得到陳庭長的指導最後終於考上法官,因此王法官對陳庭長是必恭必敬的,事事言聽計從,唯命是聽,細毫不敢違逆陳庭長。陳庭長又是我們副座的摯友,也是我們董座的好友,所以特別交代王法官要替副總脫罪,陳、王兩人研究後,要請黃律師寫狀子,將副總的罪移到我這邊來,使副總一審就判無罪。副總被起訴的理由是「提高底價」,這句話是稽核小組江科員在調查時說出的,調查單位問江科員為什麼提高底價,江科員說是副總罵他為什麼底價訂那麼低,他才提高。陳庭長找黃律師研究時,發現調查報告裡面,會計主任有句「最後的底價是李主任拿去議會議事廳給他蓋章的」,他們兩人喜出望外,眉開眼笑,雀躍三百,認為是千載難逢,求之不得的好資料,陳庭長就請黃律師寫狀子作文章,說底價是李主任訂的。王法官就根據這個狀子替副總脫罪,並將罪移到我的頭上,判我有罪。
在高分院時我說訂底價要寫金額,法官為何不看金額的字是誰寫的,不問皂白,不查清楚,不求甚解,就這樣隨便判罪,的確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想到底是法因人而異,還是橘踰淮而枳,王法官他只有國中畢業,是認真考上法官的,其他的知識、常識很缺乏,他在判決書上正式寫「服裝不是物資」,而他僅注重細節條文,大標題就不知道去留意。大標題已寫工程……物資等適合議價,但他祇找條文裡面有沒有物資兩字,尋不著,就認為不能適用。
在第二審時狀子我就不給黃律師寫,完全由我自己寫,要閱卷再請別的律師,我要求高分院解釋物資兩個字,還把該條文呈上去,我認為王法官真正是明際秋毫,不見輿薪的人。另外再提出「不得轉包」的公文以及訂預估底價兩人的名單。二審法官詢問我所提出的人後,全數判無罪,本案祇有「聯勤」一位主任因違反合約被軍法處判二年半。
另外他們還動用到司法院,這話講起來太長留書上再提。

   
 

十五、法務部長下台、監察院改組

詢價公文寄出後,那家廠商就開始與他的顧問研究,如何取得該批服裝的製作,該顧問就說,我先和該公司的朱主任研究,是否可請他幫忙,於是張科長就來找朱主任研究此事,結果張科長就請求朱主任向總經理提議,於焉朱主任則向總座建議,朱主任建議的總座好像不太敢接受,後來與張科長研究結果,要找民代出面關說,於是就設計同董事長比較要好的議員之兒子出面處理,這位議員暨我們董事長是同鄉又是好友,他們不知道此事是張科長與朱主任和廠商共同設計策動的,議員的兒子就真的去找董事長,董事長看在議員的面子上,就向總經理提出此事,總經理在多方壓力下終於答應。
但要如何處理,廠商就提議要我們和聯勤軍服社議價,因為彼等是公家單位,可以用議價方式辦理。但是經辦單位故意在合約書加上「不得轉包」四個字,而軍服社雖然幾次申復,董事長、總經理也幾次施壓,要我們把軍服社及我們這兩份合約書的「不得轉包」四字刪除,我向總經理說明,合約書有四份,劃掉兩份,那其他兩份誰去刪,總經理嚇一跳,問另兩份在哪裡?我說一份在省府,一份在審計處,他急問那要怎麼辦?我說請示審計處,看結果辦理,結果審計處不同意。我們就根據審計處的決定答覆「不得轉包」。
軍服社違法轉包,到交貨,驗收,付款後,蔡組長就教唆、唆弄、調唆陳刑事檢舉自來水公司違法,又一直提高價錢。
董事長怕總經理被收押,吐出真情,他就跑不掉了,因此要他的結拜兄弟陳監委拖法務部長出來向檢察處及調查站施壓,要有關單位將已收押的陳協理、李主任移送法辦,不要收押總經理。調查站將法務部長施壓的情形往上報,事情曝光了法務部長自己請辭下台。李總統了解情形後,將監委的產生(原由省市議員投票選出)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
這樣一來董事長更怕了,就找總經理、陳協理三個人共同出資一百八十萬,由林律師送給首席,首席向檢察官施壓,要他僅起訴李主任一個人,檢察官一方面向首席報告說,李主任根本查不出有違法之處;另方面,透過人來告訴我說:首席一直要起訴李主任你,話意是要我去化解這個壓力。我想,第一個我又沒有違法,何必畫蛇添足多此一舉,等一下弄巧成拙,搬磚砸腳,何苦呢!第二我無此能耐,要找誰去講,就算了讓它自然發展,後來檢察官被逼到沒辦法,乾脆三個人一起起訴,要起訴我找不到理由,就把主任祕書所寫的加在祕書室主任頭上這樣起訴。他們的法力無邊,神通廣大,不知去請何方神聖及三頭六臂,第一審的第一庭一位江法官,問一庭就被換去民庭,換一位王法官來審問,聽說那位江法官很正氣,無論誰皆無法說服他。

二十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調查單位既然認定李主任給他們「政治迫害」又受上級的壓力,要移送給地檢署,當然就從他們所蒐集而雖然是不實的資料選幾項給檢察官,如關係人進到調查單位說那一天誰來了,公司誰在場,誰也在場,調查單位就順說李主任也有在場是不是,不管你怎麼回答,筆錄上一定給他加上李主任的名字,還有最明顯的寄公文出去詢價是李主任的屬下蔡組長代為決行送出的,李主任是出差四天的長差,回來星期一又連續出差兩天,根本就沒有在辦公室,該文發出去他也不知道,一定要說他洩密,影響底價,而且那個詢價只是要知道有無超過六百萬元,好報上級及審計單位而已,人家報上級及審計單位的公文都把詢價的金額寫進去,他們不查清楚,而越講越嚴重,越講益逼真,愈講愈離譜。
還有經辦人,同時怕自己會變成塗改文書罪,把話顛倒講,主任祕書明明寫的是「據李主任面告本案經上級同意辦理後再函審計單位」,他偏偏講「李主任告訴我上級已經同意辦理」,而又編李主任跟總經理會同議員去找上級,上級當面告訴他們是可以,調查單位根據這句話就把李主任逼到喘不過氣來,咬定他有跟總經理會同議員去找上級,李主任一直說沒有這個印象。各位沒有被逼過的人不知道,因為事過兩年的事,而且沒有做的事,只是沒有這個印象,也只覺得奇怪而已,其他你根本提不出可以反駁的理由,也只有感覺模糊說不出所以然。
那經辦人為什麼要這樣說,因為經辦人看到報上級的公文,章蓋到副首長那邊,首長不蓋,因此再寫一張簽呈請示,然後公文李主任也蓋過章,文也已經出祕書室,剛好當天下午議員來找總經理,因為李主任下午出差不在,所以總經理就直接指示經辦人要按議員的意思辦理,經辦人不敢違抗,就把原先請示性簽呈拿回修改,使符合總經理的指示,可是修改後,發現太雜亂,不易使人看懂,故重新再抄過一次,等於重新簽辦,當天經過組長蓋章後立即送會人(二)室,人(二)室江員在九日下午下班前會過蓋章後,隨即呈課長,因為已到下班時間,所以課長就將簽呈收起來,十日早上一上班課長馬上送朱主任蓋章,朱主任在簽呈上,書七十六年六月十日上午八點,隨即送會會計主任,呈副總,到總經理蓋章時署六月十日,經辦人就把簽呈取回,往主任室向李主任報告「因為昨天下午你出差不在,總經理急要簽這個的簽呈,因為時間很緊迫,我就先呈判,請主任補蓋章」,李主任一看所有的人都蓋章了,只剩祕書室主任那個位置未蓋,於是就補蓋了章,署六月十日。

以上內容節錄自《事實》李朝峻◎著.白象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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