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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蕭廣政
類 別:人文科普
出 版:蕭廣政
出版日期:2019年12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574368990
裝 訂:平裝
定 價:N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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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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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有行進的方向,空間也有其發展的歷程,時空交集的象限,或許就是生命奧妙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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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與盡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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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發!國學大師南懷瑾集儒、道、釋三家思想大成之重要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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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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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退休法官,面對司法不公與官官相護,發出不平之鳴。
◎書中詳列國有地案的法律訴訟與陳情過程,並穿插各項文件作為佐證。
◎不信公理喚不回!作者持續透過法律程序向不肖法官爭取公道。
因設立的柵門拒絕讓袋地承租人通行,作者遭控侵占國有地,
即使調查過程與違法事證有許多爭議,但最後仍在二審中被判刑四個月定讞,
向監察委員陳師孟陳情竟被草草回覆、敷衍了事,
在一路打官司、爭取公道、向監察委員陳情的過程中,
讓他對司法感到灰心,而發出最沉痛的怒吼……
作者曾為金門、花蓮地方法院院長,退休後經營民宿,
卻因為一起國有地竊占案成為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除了持續透過法律訴訟爭取公道外,
更希望透過此書的出版引起社會對司法與監察制度更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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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957436899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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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無人置理的爆料信」以代「自序」
敬啟者:我是蕭廣政,司法官班第21期結業,曾擔任高雄、台中地院及台中高分院法官,嗣先後派任金門地院及花蓮地院法官兼院長各二年多,於94年11月1日在花蓮地院辦理退休。退休後96年9月在南投縣名間鄉番子寮段,以妻名義購買了699-5等地號四筆農地,打算闢為有機農場兼營「雙流休閒民宿」。不料有鄉民陳期賢等二人聲稱農場深處一塊3、40坪的袋地(按原係未登錄之國有地,即俗稱之水利地,嗣經陳期賢等於101年申請登錄為國有)上竹筍二叢為渠等種植,向本人索取使用權利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因我們不從,明知該地為袋地,非通過妻所有的農地無法進出,渠等也完全沒有耕作的事實,竟勾結國有財產署承辦人員,於103年以「現使用人」身分簽訂了耕地租賃契約書承租該國有地,租期自103年9月1日至112年12日31日止,以阻止妻依法向國有財產署承租。
陳期賢等因無路通行該承租之國有地,曾向我們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的調解,因為我們不同意,竟勾結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我們於99年間在自有農路入口設立鐵柵門妨害渠等使用該承租的國有地為理由,對本人提起竊占罪的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南投地院法官陳鈴香審理時荒腔走板、無法無天,令人嗤之以鼻,本人在答辯狀內及法庭上均揚言對法官提告,審理時除全程保持緘默,並於最後陳述時稱「司法很悲哀」,不知陳鈴香是否袒護陳期賢等,還是惱羞成怒,竟於106年3月判處本人有期徒刑十月。本人上訴後案移台中高分院,承審法官透過與本人熟識的法官陳毓秀傳話,表示本人「根本是犯了藐視法庭罪」,聲請調查的證據根本不予調查,開一次庭後即辯論終結,判處本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本人隨即在「雙流休閒民宿」官網及社群「LINE」指名道姓侮辱承審法官姚勳昌、許冰芬、王邁揚三人是「披著法袍的禽獸,豬狗不如」,並向監察院陳師孟委員陳情,原以為該委員職司風憲,能洞察民瘼,維護人權,但是日前接獲該委員以私人名義的來函,方知其根本係該等畜牲法官的庇護者,為一丘之貉。當然天無絕人之路,本人也本於專業,於108年3月底及4月初,分別對該等枉法裁判的法官提起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目前均在審理中,如貴報對此事件有興趣,除採訪相關當事人聽取其辯解外,亦歡迎蒞臨「犯罪地現場」瞭解,本人當知無不言,並提供所有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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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成了東廠之廠衛,製造冤案,殘害善良
按東廠,其全名為東緝事廠,廠衛之一。東廠入內即擺設大幅岳飛畫像,提醒東廠人員辦案毋枉毋縱。東廠為中國明朝時期由宦官執掌的特權監察、情治機構,偵查異見人士,以鎮壓反對力量。史書記載,東廠對官吏,士大夫甚至一般庶民製造了大量冤案,在當時頗受士人反感。執行公務時,與錦衣衛相同,持有「駕帖」(相當於我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官等的識別證)以證明自己代皇帝行事,並且由刑科給事中的「僉簽」。廠衛的主要偵查以反叛亂、捉拿異議分子為主,與其他兩廠(西廠、內行廠)一衛(錦衣衛)合稱「廠衛」,是明朝「特務治國」的象徵。
筆者雖遭濫行起訴,然絲毫不敢怠慢,於該竊占案先分105年度審易字第376號案時,即於105年9月19日親書刑事答辯狀,長達約3000字詳列7點理由,陳述筆者不構成所謂竊占罪,並表示日後將對承辦檢察官提起濫行追訴罪之告訴。茲將答辯狀詳載如下:一、刑法上竊占罪之竊占行為,係指……。(以下引用105年度審易字第376號之答辯狀)(見附件2)嗣該案分由法官陳鈴香審理,案號為105年易字第228號。
八、司法機關各級首長尸位素餐
依照地方檢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14條,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第20條規定:「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如前所述,承辦筆者竊占案之法官及檢察官違法搜索筆者夫妻住宅,觸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筆者夫妻於106年7月21日提出長達1500餘字的告訴狀,向南投地檢署提告,竟遭檢察官吳宣憲違法簽結。而其後筆者以台中高分院法官王邁揚、許冰芬、姚勳昌觸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於106年11月14日檢具事證及完整之論述,以長達3000餘字的告訴狀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告訴,亦遭「讓」股檢察官違法簽結。各該承辦之檢察官上面設有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及檢察長,負有監督考核之責,理當層層節制,然而卻形同虛設,毫無功能,任由這些違法濫權的書類或文稿走出地檢署,糟蹋人權。即南投地檢署辦理筆者由監察院轉發之陳情書時,各承辦單位或首長無一依法認真辦理,反而將官官相護之功能發揮至極致,所謂檢察一體之行政監督完全是聊備一格而已,茲將監察院107年6月1日行文法務部及南投地檢署於107年8月21日行文筆者、副本送監察院、法務部及台灣高等檢察署之函揭露於下。
由上開函文可知,筆者向監察院陳訴司法人員濫權追訴及枉法裁制,攸關人權,因此各地檢署及分署均將此類「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列為施政之優先且重要的事項,此觀上開處務規程自明。當監察院行文法務部「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法務部理當先檢視陳訴內容,羅列應予調查之事項,指示台灣高等檢察署查明辦理。如僅層轉陳訴信函,要違法亂紀的南投地檢署自我了斷,以官場上官官相護的積習,豈非緣木求魚。惟事實上法務部及台灣高檢署主其事者,心中根本無摘奸發伏、維護人權的信念,也就是不但不與人民站在一起,而且是站在人民的對立面,寧可侵害人民的人權,也要官官相護,維護同儕的利益。
筆者十餘年前任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時,未幾即查知庭長朱中和未能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有許多案件超過四個月未予進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一條之規定,乃報請司法院予以懲處,並建議予以記過二次,其後司法院通過記過一次的懲處。另外,還有一個法官涉嫌利用職權性侵女助理,筆者亦不護短,主動調查移送地檢署偵辦,其後該名法官乃辭去法官職務,轉任律師。近日報載該法官朱中和依然故我,竟然利用上班時間外出釣魚、種菜。可知「從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各級首長如不能以人民的利益為念,嚴格公正無私的執法,所謂司法改革,只是徒托空言,鏡花水月而已。
以上內容節錄自《畜牲法官以及陳師孟的嘴臉》蕭廣政◎著.蕭廣政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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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廣政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金門地方法院及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曾任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調解委員。
現職雙流休閒民宿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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