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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振龍
類 別:商業理財
出 版:大碩企管顧問
出版日期:2010年5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8611900
裝 訂:平裝
定 價:NT$450
狀 態: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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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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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後最新最全面的必備手冊!
員工分紅費用化、折舊方法、開辦費、商品報廢、報查期限、所得稅稅率及稅捐稽徵法罰則已有重大變革,本書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最新修正,全面整合其施行實務,為所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之工具書!
作者為專業資深會計師,因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重大修正,為使相關會計從業人員,以及公司行號更清楚明瞭其變革與查核實務,特別撰寫本書,條理分明、步驟清晰,內容並包含完整相關法規,為超好用的實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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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折舊方法、開辦費、商品報廢、報查期限、所得稅稅率及稅捐稽徵法罰則等之重大變革,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業已作重大修正。
茲為公司會計人員、事務所同仁及服務客戶之需,謹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實務解析」,備供參酌。
本書之完成,承蒙胡碩勻會計師、林嬿芳會計師及摯友蔡巨璧協助校閱並提供寶貴意見,始克有成,謹此謝忱。
本書之編撰,倘有誤植疏漏之處,尚祈碩學賢達不吝指正。
胡振龍謹識於信達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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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建分屋銷售之課稅及開立發票釋疑:
(1)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
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外加5%營業稅,向買受人(土地所有人)收取。
(75/10/01台財稅第7550122號)
(2)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屋交換時,其帳列土地
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至房屋因交換土地而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規定,按時價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
(78/12/14台財稅第781147710號)
6.注意:
(1)採全部完工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
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亦即,推銷費用可遞延,管理費用不得遞延。
(2)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
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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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龍會計師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會計師
稅務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
現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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