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之所在
本書試著觸及回答“這個世界到底能否治理”等當代政治學的根本問題──全球化大爭論中提出的政治生活的中心問題,即由誰來治理﹖根據誰的利益來治理﹖為了什麼目的治理﹖用什麼手段治理﹖等等。嚴格來說,全球化的現實和全球治理的理論早已打破了“國內”和“國際”的界限(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也不可能意味著“國內”和“國際”的界限蕩然無存)。關注在“國際問題”或者所謂“涉外”對全球治理的理論與實踐。作為全球化世界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作用是一個日益受到關注,這個問題不僅受到世界各國和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關注,而且受到極度的重視和討論。中國對待全球環境治理的態度和觀點到底如何?分析中國與全球環境治理的關係?中國環境外交中的“全球環境外交”上做的如何?如何看待中國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角色”﹖中國這個國家和社會,以及一些中國人,尤其是與全球化世界最密切相關的人群,能否在全球環境治理中扮演某種重要角色?
中國在改革開放後,經濟以驚人的速度成長,成為了世界工廠,當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躍居世界首位。雖然有大量的外匯存底,但整體來說,人均收入仍是偏低,為了人民福祉,勢必要加大經濟成長力度,但污染必定增加。污染源要降下來,就必須以全球化的觀點,思考出好的治理方法及制度和政策及配合綠能科技,稍有失策不但中國會面臨極端的惡劣氣候,地球也將萬劫不復。如何在經濟成長與生態環境中,求取一個永續發展的道路,乃是中國必須嚴肅以對的課題。而環境議題其實也就是經濟議題,能夠保護環境又能發展經濟是最優的選擇,本書也試著找出能夠魚與熊掌兼得的方案。
自1992年中國總理李鵬出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以來,至哥本哈根會議爾後到華沙氣候變遷會議,中國在參與國際環保活動上很積極,幾乎每個國際環保領域的協議或公約都有參與及簽定,並在數個國際環保組織中扮演顯著的角色,而環境保護近年來也成為推動經濟改革與發展時特別強調的重點之一。由此觀之,在國內外環境壓力的驅使下,中國的環保事務已呈蓬勃發展的趨勢,而發達國家卻一再以中國為標靶,國際上對中國義務要求一直提高。本書考察中國國內目前已經做了些什麼?未來還能做些什麼?試著提供一條可以為中國及人類永續發展的道路。
本書通過分析和評價《京都議定書》及其衍生的重要國際法檔、資料、文章、書籍,考察國際法在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方面的基本發展態勢。揭示《京都議定書》及其所衍生的國際法檔對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規則、制度,乃至國際關係和國際經濟的影響,與國外政策和立法的互動關係及能源政策,揭示當前氣候變化政策和立法的基本發展趨勢。另外,對於目前世界各國在科技面、文化面實務上的做法,及中國現階段的實踐進展,並為健全和完善中國的氣候變化政策立法,及打造綠色的永續發展國家提供合理的建議。
現代環境法在這個世界上才走過了40多年的生命歷程,在中國也才不過30年的歷史。環境法的理論基礎自然不如傳統部門法學那般深厚、精巧,和傳統的法學比較,顯的較粗糙且單薄不夠厚實,也因此必須引用到經濟學、政治學、行政法學、憲法學、社會學、哲學、公共行政學、生態倫理學及其它的社會科學,但因個人所學有限,無法全方位的深入,只能儘量消化後圓融表現於書中。
為應對全球環境的挑戰,國際關係已經並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環境外交的興起是國際關係發生變化最明顯的標誌。環境外交以其物件的獨特性、目的之公益性、談判的技術性和複雜性,以及非政府組織的高參與度在全球,成為當今全球外交的主流之一。環境治理上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以及國家利益的衝突,國際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全球環境治理中影響力巨大,國際環境非政府組織在提供環境資訊、宣傳環境意識、維護壞境正義、推動國際環境談判及履約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另外,國際組織責任加重,承擔了制定和維持管理世界環境秩序的規則和規範。以上種種因素,使的環境挑戰引發了世界的對國家主權的討論和反思。各國的主權觀念和主權實踐都在發生變化。環境的惡化也強烈衝擊著傳統的安全觀,引起了各國安全觀的調整和更新。目前許多國家都將環境安全提升為國家安全的範疇。各國至今面對環境議題態度也不盡相同,有的是為經濟議題,有的看成國家民族的生存關頭,其複雜性很高。因此被視為國家安全因素資料來源取得不易,故必須用到已公佈的大量新聞及網路資料,環境議題在國際局勢上變化很快,資料必須要經常留意更新。
對於全球環保協議制訂定過程的劃分,將國際環保協議期間的發展分為四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89年聯合國啟動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結束於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第二階段自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到1997年日本京都議定書;第三階段則起於京都議定書至峇里島路線圖(Bali Roadmap),第四階段2007年峇里島路線圖至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並持續至今日2013年之華沙氣候會議。本書在探討中國的參與時,以歷次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之活動為主,尤其著重以下五次會議: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997年日本京都會議及2001年摩洛哥馬拉克什會議、2007年峇里島路線圖、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
二、國內外研究現況
倫敦經濟學院的國際公法學家派特沙.波尼教授(Patricia Birnie)和愛丁堡教授埃倫.波義爾(Alan Boyle)合著的,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secondd Edition), 是一部敍述國際法與環境問題的專門著作,它結合最新的國際環境立法及學說與判例,全面述釋了國際法與環境保護的各種法律問題,非常有系統閳釋國際環境法的立法過程、治理結構、國家權力與義務、私人的環境權利和國際環境犯罪以及國際環境法中的規制、服從、執行和爭端解決等基本原理,也具體分析了國際水道的永續使用,海洋法與海洋環境保護,危險廢棄物質國際控管核能與環境,大氣和外太空環境保護,自然及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養護,遷移和陸地物種及生物多樣性的養護,海洋生命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養護,以及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的國際法與環境保護問題。其研究國際法是較為全面的,但涉及國內法的敍述並不多。
環境議題是多面向的,Policy Instr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瑞典﹚思納德教授所著。 從公共行政及經濟學的觀點出發,涉及到政治、法律、生態、社會、心理各領域,他提供了大量的公路交通、工業污染、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管理領域的政策設計實例,這些實例有來自美國、經合組織成員國等發達國家,也有包括計實行劃經濟體制在內的開發中國家。研究並認為環境生態與自然資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屬性,市場機制對這類公共物品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是低效率的,要解決環境與資源領域的外部問題,需要依靠政府更多更積極的幹預,但要真正解決是相當難,這是目前學者及政府的難題,解決辦法有用「看得見的手」及「無形的手」包括重新分配產權、採用稅收、補貼進行鼓勵和懲罰、也包含視消極的外部行為為非法,進而加強管制等行政措施。焦點多集中在經濟學的原理及政策的設計說明,沒有對法律政策上的批判,即提出前瞻做法。
根據世界銀行統計,中國“七五”到“九五”計畫期間,投資決策失誤率在30%左右,資金損失大約在4千億到5千億,環境的破壞更是只有圖到眼前的廉價經濟利潤,但後代要付出的代價更是千萬倍,因此在環境評價上要嚴肅面對,否則中國不但是浪費現有的資源,破壞中國後代生存環境。汪勁教授在環境評價制度上的研究,頗有貢獻。在《中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比較研究—環境與開發決策的正當法律程式》一書中, 從介紹各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入手,到以往中國政府的重大決策行為和爭議的個案,對中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展開具體的分析和討論,特別對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程式、環境評價的物件與內容、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等重大議題展開了比較研究。此書對於公眾參與方面能夠在著墨不夠深入,假如加入到治理的理論會更盡完美。
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認為治理與統治有如下四個基本區別:首先,治理與統治最基本的區別就是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並非一定是政府機關,而統治的權威則必定是政府。其次,管理過程中權力運行的向度不一樣。政府統治的權力,運用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政策和實施政策,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主要是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係、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再者,管理的範圍不同。政府統治所涉及的範圍,就是以領土為界的民族國家。治理的權威主體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國界的民間組織。最後,權威的基礎性質不同。統治的權威主要源於政府的法規命令,治理的權威則主要源於公民的認同和共識。
學者Frank Goodnow與Leonard D. White認為政府有兩種功能,一是政治的功能,即政策制定與國家意志表達(expression of state will)的功能。一是行政的功能,即政策執行的功能。 這種以定位為中心(locus-centered)的定義,勾畫出傳統公共行政領域只限於國內及政府。再者,依據Max Weber「官僚理論模型」所建立的政府機構,其層次分明、規章制度嚴格、職權職責明確,但國際事務與非政府組織(NGOs),並非公共行政之重心所在。全球化的現象,基本上已挑戰了所謂「國際」與「國內」的事務領域,從而動搖了傳統的政府管理方式。
Gerry Stoker對治理提出如下五種主要論點:1.治理意謂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各種公共和私人的機構,只要其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2.治理意謂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著界線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在現代國家中正在把原先由它獨自承擔的責任,移轉給公民社會及其它部門。3.治理意謂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的依賴,也就是說,致力於集體行動的組織必須依靠其他組織。4.治理意謂行為者網路的自主自治,這一個自主網路在某特定的領域中擁有發號施令的權威,它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進行合作。5.政府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存在著其他管理方法與技術,政府有責任使用這些新的方法和技術,來對公共事務進行控制和引導,而非一味依賴權威或命令。
社會資本概念引起廣泛注意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D. Putnam。以Putnam為首之學者,從各種角度針對社會資本的概念加以界定,例如Putnam, James Coleman, M Lissette Lopez, Carol B. Stack, Pierre Bourdieu等將社會資本界定為,能夠強化民眾獲取資源的社會關係及信任。Pedro A. Noguera, Cynthia M.Duncan等,視社會資本為透過參與社會組織,及網路所得之生產及集體利益。Michael W. Foley, John D. McCarthy與Mark Chaves認為社區為基礎的組織(community-based organizing)是重要手段。Margaret Levi則採取信任為中心的社會資本概念,並討論特定的整合行動如何有助於重複建構信任。 Lin Nan將社會資本定義為:「行動者在行動中獲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會網路中的資源」。
社會資本是由Lyda Judson Hanifan於1916年描述鄉村學校共同體中所使用的術語,Jane Jacobs在《偉大美國城市之死與生》(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一書中也使用了這一術語。 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資本概念,是由Glenn.C.Loury最早提出來的,並將其引入經濟學。Loury的社會資本概念主要探討種族之間的不平等,說明城市中心區處於不利地位的黑人孩子,與其他孩子在社區和社會資源上的差別。 社會資本跟政治行政體制、經濟市場和法規制度等息息相關,具備互補效用,
Rosenau在《沒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一書中,說明政府統治意味著由正式權力和員警力量支持的活動,保證其適時制定的政策能夠得到執行。但治理與統治則不同,其定義:治理即是秩序加上意圖性(governance is order plus intentionality)。治理是由共同目標所支援的,這個目標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規定的職責,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強制力量,克服挑戰而使別人服從。它既包含政府機制,同時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隨著治理範圍的擴大,各色人等和各類組織得以藉助這些機制滿足各自需要,並實現各自願望。
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自貿易與環境保護問題上,存在著許多分歧與矛盾,這裏有複雜的歷史與現實的原因,周傑和張梓太合著的《WTO體系下貿易與環境的法律協調—發展中國家視角》,本研究是以WTO為框架,以發展中國家為視角,在闡述發展中成員自身特徵和國際地位的基礎上,通過分析貿易與環境的關係,比較發達成員國與發展中的成員不同的立場和觀點,分析發展中成員在WTO體系中,對自由貿易與環保規則應有的觀點、措施及行動建議,提出建立對發展中成員,公正的WTO貿易與環境規則。並指出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如何正確處理環境與貿易關係,如何運用現有的國際立法維護自身的經濟環境利益,是當前重要的課題。 本書運用國際法、WTO及國際關係的理論,對WTO體系下貿易與環境關係進行了分析,對有關問題和現象進行剖析和評價,但對於中國國內要如何應映的對策沒有很明確的建議。
從法律面的思考、政策面的分析,對環境權、環境立法、環境刑法、環境評估、環境管制、民眾參與、公害糾紛、環境訴訟及公害輸出等問題都有較詳細的分析。 葉俊榮教授所著,《環境政策與法律》,要決定哪些習慣法已經形成,要檢視國家的命令宣示、國內或國際宣言、立法、法院判決及其在環境相關國際組織的行動,並檢視國家在其他不同類型國際組織中的政策與行為。臺灣大學葉俊榮教授在《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一書中論及。 畢竟環境法的歷史在中國也只有30年,臺灣的環境法已逐漸從制度建立期,邁入制度運用期,法規體系逐漸成型後,這兩本書不夠微觀。較微觀的具體研究,可以成為第二波研究重點。
美國是海洋法系的國家,其特性是以判例為主。《環境正義:喪鐘為誰而鳴--美國聯邦法院環境訴訟經典判例選》,汪勁教授集結了20世紀70年代至本世紀的訴訟精典判例,他山之石可供我國未來在有關環境議題上作一借鏡,雖然只有12個案例,但幾乎涵蓋了美國環境法的各個領域,研究已開發國家環境法例,本書更可提供快速進入其領域一窺美國環境法例。 美國畢竟是海洋法系的國家,書中的判例理念可供參考,但中國的國情未必適用。
人類活動已經給海洋帶來不可承受的壓力,海洋污染不斷的加劇,海洋資源日趨減少,海洋生態環境惡化至難以逆轉,這嚴重的問題已經擺到我們眼前。徐祥民等學者所著作,《海洋環境的法律保護研究》一書對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聯合國海洋公約和有關海洋保護的各項制度、原則、規範、做一全面的討論。 海空運也是會造成碳足跡,本書對於人類在海洋運用產生溫室氣體沒有著墨,缺少海運方面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公約〉方面的論述。
國際環境法的原則和制度,都是伴隨著國際法律和實踐一步步確立起來的,而且也必將隨著國際法律和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把握國際環境法形成與發展的脈絡,才能幫助我們更有效地理解和適用國際環境法,才能幫助我們敏銳地觀察到國際環境法的發展趨勢,以期更加育力地推動它的發展。這就是由林燦玲等學者共同編作,《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 提出國際環境法面臨的新挑戰,以國際環境會議為契機,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為主線,對國際環境法之整體進行系統分析,提出新的條件和形勢下國際環境法所面臨的新挑戰。有系統的對國際環境法之形成與發展進行論述,同時緊扣時代的脈動。本書在章節的安排未盡合理,將國際法的淵源放至第八章,使讀的人必須以單元性的覽閱,難以一氣呵成。內容對於中國的論述很少,加入中國有關的環境法的比較會更完整。
環境永續經營與發展是全人類生存的基礎與命脈,中國在此方面之發展,遠較西方先進國家緩慢,環境法學的研究更是落後於歐美等國,中國對環境法體系論述有限,臺北大學陳慈楊教授在《環境法總論》一書中對於環境法共通的概念、原理原則、基本措施與救濟制度等,現在與未來都有系統的闡述,也對環境刑法與環境私法有一般的介紹,更有重點式的專論深入探討。 但是全書以臺灣為主,大都以德國為例,沒有大陸方面的論述及評論。
從國際關係的觀點來看全球環境議題,張海濱教授在《環境與國際關係—全球環境問題的理性思考》書中,全球環境是綜和性的問題,但最主要的是國際政治問題,而環境問題的國際政治根源,是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和不平等性,因此開發中國家已趕超型的發展策略,導致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而發達國家也不願與開發中國家進行深入的國際環境合作,進行資源與環境容量的重新分配。所以很難從根本上扭轉全球的環境的惡化,建議現有體制下加強全球環境治理,必須再全球範圍內實施共同的環境政策。 此書是以國際政治角度來研究全球環境治理,對於國際法及環境法的論述很少,對於環境方面的理論較少介紹。
美國一再的在氣候議題的談判反復從《國際談判與國內政治:美國與京都議定書談判實例》一書中可探究,作者薄燕以「博弈論」來分析研究,美國對京都議定書時國際談判及面對國內政治現實的矛盾,以國際談判為第一層博弈,第二層博弈國內政策和相應行為。此書對談判及政策落實的過程可供參考。 本書對於第二層博弈的實證列舉的不夠清晰,顯示作者對於美國國內選舉制度及美國的政治瞭解不夠全面。
環境問題也就是經濟問題,從經濟學視角研究環境問題,在張帆及李東合著的《環境與自然資源經濟學》全面介紹了現代經濟學,有關環境問題的理論,理論摸型是嚴格建立在現代主流經濟學的基礎上的,涵蓋了廣泛的內容,有一定的深度。現代環境主義倫理觀的一些基本觀點,有些觀點不包括在傳統經濟學理論中。 本書是很好的自然資源經濟學教科書,對於理論的介紹很詳盡,但是缺少現實上實例的舉證及演繹。
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氣候變化框公約》。楊興著《〈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研究:國際法與比較法的視角》對相關國際法檔的缺陷及其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相關研究成果對於,公約及其所派生的國際法檔可能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透徹和全面。對國外氣候變化政策與立法未進行系統梳理,對中國氣候變化政策和立法有系統和深入的研究。 未能從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的層面對本課題進行研究。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WTO規則的關係,未能進行比較深入的法理分析,關於CDM對國際債法的影響問題,沒有迸行探討對傳統的國際責任理論的發展的影響問題,本書也未展開研究。
法律並不構成環境問題全球規制的全部。除法律之外,還有一些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或轉化為法律的規範性檔,如國際組織的內部工作規則,一些跨國公司的企業制度,或者國際組織及國家在一段時間內所推行的環境政策等。但是,法律構成環境問題全球規制,最主要的和最有價值的成分,是全球規制的主幹和基石。《全球環境治理的法律框架》張小平著。將全球環境治理為軸心,以國際環境法環繞,將這兩者有系統的介紹出來。 本書僅對於綠黨的介紹,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很多應多介紹其他團體,假如能介紹國際環保團體在中國的努力會更好,且本書缺少經濟理論及從經濟角度解決環境治理的論述。
環境外部性的問題用以稅、費以及費改稅有效的方式之一,《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李慧玲所著, 從稅、費以及費改稅的基本理論為切入點,同時在研究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及美、日等國家,環境稅費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中國環境稅費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中國應建立環境稅、費共存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本書沒有很具體的計算到,綠色稅率百分比多少為合乎中國現況,企業或個人要少繳納環境稅的相應鼓勵措施,本書也沒有具體的提到。對於綠色關稅壁壘及WTO和國內先行征環境稅的影響等也缺少論述。
環境外部性的問題用以稅、費以外,也有將溫室污染交易的激勵方式,韓良所著《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法律問題研究》 本書以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以上四個環節相關法律制度為主線,從民商法、環境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律學科的視角,對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制度性問題進行了系統分析,指出了目前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同時,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中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具體設計思路。本書指完全針對法律論法,但研究國際環境法,從國際政治、經濟上的視角來看,會有一個宏觀的全面及縱深的視野,更能深入問題,缺少了國際政治、經濟的論述是本書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