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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勞政武
類  別:人文科普
出  版:淨名文化中心
出版日期:2013年7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8715912
裝  訂:平裝

定  價:NT$400

狀  態: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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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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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作者出身於法律專業,後又在哲學領域有所建樹,並有數十年的任教與寫作經驗,是國際知名的法學專家。
◎從介紹法律的‘引論’、依唐律十二篇章系統的‘本論’,到補充作者觀點的‘餘論’,用108篇短文帶領讀者領略古今中外律法不同的風貌。
◎本書曾於民國68年出版,引起諸多名家注目。如今與時俱進,按現今情況增修刪訂,使當年佳作更上層樓。

本書彙集1 0 8 篇有系統而精彩的文章,以現代社會發生的實例,將古今中外法律對比、剖釋,字裡行間更融入大量的精闢見解,深入淺出、雅俗共賞!
是法制史學的卓異著作,是追求人文知識者的必讀寶典。

當代禪宗泰斗南懷瑾先生推重此書「內容明白曉暢,很有意義」。
(作者亦因此書之故,成為南師的終生門下士。)
當代中國法制史權威陳顧遠教授讚嘆:「謂為異才,不亦宜乎!」
中央圖書館前館長楊崇森博士推薦:「其內容宏富,美不勝收。此書不特為研習法律之人所必備,抑亦一般國民所必讀。」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9868715912.pdf

   
 

南師懷瑾先生於2012 年9 月29 日在蘇州吳江〔太湖大學堂〕逝世。回想卅多年師恩浩盪,無以回報,曷勝慚惶。竊以當年有幸忝列門下,善緣實始於此書;乃決定修訂再版,以表永懷之忱。
此書所收百篇短文,絕大多數是1977~78年間發表在台灣《民族晚報》之「古今法律談」專欄,1979年5月該報又彙集成單行本發行。當時頗為暢銷,尤受法學界垂顧。先是,南師當時在台北大弘禪法已十多年,深感戒律研究的迫切性,但苦於難覓這方面的人材。此期間,他常看此專欄,後來又看到單行本,於是派弟子來找我見面,自此立下畢生師生緣,詳情見本書之後「跋」。
1993 年間,我應南師之命,結朿在台灣經營已十二年的《龍旗》月刋,到香港長住專研佛教戒律,由是有幸常侍老師左右。當時,南師認為大陸發展大方向應是:共產主義的理想,社會主義的福利,資本主義的管理,中華文化的精神。此「四句偈」在兩岸高層傳頌一時。他認為本書內容揉合了傳統文化精神與現代法治思想,正是符順時代大方向所需,故曾大力推薦到上海出版;惜因主事者觀念窒滯,終未有成。世事滄桑,諸行無常,倏忽廿年過去,老師竟已圓寂涅槃!故決不計艱難,細心修正本書再版,庶幾報答師恩於萬一是歟。
至於修訂大要,應向讀者交代者:
1.全書基本結構內容並無變更,只是文辭多所修正。因為寫此書時,作者只有33歲,必多不成熟之敗筆,故籍此機會盡心修飾之。
2.每篇所涉的現行法令有刪除或修改者,以(補注)方式處理之。如所涉重要案情後來有新發展者,盡量以(後記)或(補注)方式補述之。因此書初稿距今已逾卅年,許多法令及事相均已變遷,作此區處,亦算「與時俱進」也。
3.「餘論」中原有三文,因已不合時宜,故刪除。又「從阿云之獄看宋朝法制」一文,移到斷獄篇,俾與前後文之內容有連貫性。
4.針對新情況增補二文:「中國法制史的大事──雲夢秦簡的發現」及「票據刑法的終結者──蕭政之」。前者放在「引論」,後者放在「餘論」中。
5.節錄南師在另一本拙著《佛律與國法──戒律學原理》(北京版:佛教戒律學)中的序文,作為本書後之「跋」,以明其結緣之淵源。
本書由內侄女梁文瑜在廣東開平市辛勞打字,又承台灣桃園縣楊梅市芳鄰林自強、李金滿伉儷細心校對,併此致謝。

勞政武 謹識
2013 年元旦於台灣桃園楊梅〔凈名文化中心〕

   
 

一、名例律
五刑
五刑就是五種刑罰的名稱。我國古代的法律,自隋到清,所規定的刑罰都是這五種:笞、杖、徒、流、死,可簡稱為「五刑」。有趣的是,今天刑法雖然和古法已大不相同,但是刑罰仍然是五種,只是名目有所改變而已;它們是: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所以「五刑」一詞不但適用於過去,也合用於現代。
五刑一詞,在古代法律中不但用得極普遍,而且起源甚早。根據《尚書》呂刑篇載: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椓、黥。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遠在黃帝時代,居住在南方的苗族人不聽命令,其族長蚩尤就制定了五種嚴酷的刑來處罰他們;從五種酷刑慢慢演變成了割鼻(劓)、截耳(刵)、宮刑(椓)、墨刑(黥)等刑罰。又據《尚書》堯典篇載:
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這是說,在唐堯之時,蠻夷擾亂中國,攻劫(寇)殺人(賊),造成內亂(姦)外患(宄),所以命皋陶為法官(士),以五種刑罰來平服他們。由此可知,「五刑」原是南方蠻夷苗人所創,後來又用來對付蠻夷的。那麼怎樣處罰自己中國的罪人呢?且看《尚書》堯典又說: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這是說:以流放的寬宥方式,來取代五種酷刑。官吏犯罪用鞭打。懲教孩子用小鞭子。可用金錢來贖刑(易科)。對遭到不幸(災)的或過失(眚)的,就加以赦免。只有那些怙惡不悛(怙終)的,才加以嚴酷的刑罰。
以上所說是否確實,我們且不必去管它。因為《尚書》雖然是我國最古的書,但自漢朝以來爭執甚多,只是未有確切證據之前,我們不能不信。有一點我們可以堅信的,就是「五刑」一詞起源的確甚早。
自周朝以後,幾乎每代都有所謂「五刑」,只是名目各有所異而已。例如周五刑是:墨、劓、剕(斷足)、宮(割除生殖器)、大辟(死刑)。漢五刑是:笞、耏(剃去部分頭髮並做二年苦役)、完(剃去頭髮做苦役四年)、髡(面上刺字、剃頭並做苦役四年)、死。直到隋文帝所頒的開皇律,才把五刑定為笞、杖、徒、流、死。唐律因襲開皇律而來,而自宋朝以至清代又都是沿襲唐律的,所以自隋迄清的「五刑」都是一樣了。
雖說自隋到清的法律之「五刑」都是笞、杖、徒、流、死,但並非說,這些朝代中除了這五種就沒有其他的刑,例如唐朝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宋朝的「充軍」,明清朝的「罷職役不敘」、「給披甲人為奴」等等都是。從而我們可以說,笞、杖、徒、流、死這五刑是‘正刑’,其他則為法外刑、特別刑或‘雜刑’。
在專制時代,皇帝權力高於一切,隨時可用聖諭變更法律。而且,各朝開國之初所頒的「律」,只是一種基本性和理想性的法典,到後來往往不夠用或不切實際,但又礙於「祖宗法不可言廢」,後代皇帝只好以聖諭命令來補充了。例如宋代有很多「敕」,明代有很多「條例」,清代有很多「例」都是。這樣當然會造成了刑外有刑,法外有法。今天採行民主政制,法律的制定修正有嚴格程序,誰也不能私意變更。尤其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絕不可能法外設刑。因此,現行「五刑」是必須奉行,而不能由任何人另外增加其他刑名種類的。
(1977.9.27)


笞‧杖‧徒‧流‧死
從上篇我們已經知道了「五刑」的來源大要,現在可以進一步談笞、杖、徒、流、死這五種刑罰的具體內容了。
笞:這個字應讀‘癡’(彳)。笞就是用板子打腿部或臀部。這種板子在漢朝是用竹做的,在唐用楚木,在清也是用竹,其大小尺寸都有一定的規格。竹木原有的節都削去,做成一頭大一頭小;手執小頭,以大頭那端打下去。例如唐朝的笞,《唐書》刑法志說是:「長三尺五寸,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而清朝的笞,依康熙四十三年之〈例〉規定是:「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兩相比較,好像清朝的比較大,其實未必盡然,因為唐、清兩代的尺寸長度不一定相同。
笞共分五等,最輕是十下,每增一等多十下,最重是五十下。至於笞的起源,據《唐律疏義》說,是漢文帝時才用來代替「劓」(割鼻子)肉刑的。因為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于意犯了法,他的女兒緹縈上書皇帝,請求入官為奴婢以代父罪。她的孝行感動了文帝,乃下旨廢除肉刑,以笞三百下來代替了割鼻子。這便是歷史上有名的「孝女緹縈」故事。其實這樣代肉刑,並未給受刑人太大的好處,因為笞三百往往把人打死了;所以後世法令規定,笞和杖合起來無論怎樣也不得超過二百下。

杖:這是和笞差不多的刑罰,不過所用的板子較大而已。如前引的《唐書》刑法志說:「長三尺五寸,大頭二分七厘」。清制則為:「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杖的使用恐較笞為早,《孔子家語》上就有說:「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而《唐律疏義》則直接說《尚書》的「鞭作官刑」就是後世的杖。
杖刑亦分為五等,最輕是六十下,每增一等多打十下,最重就是一百下。不過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杖刑固然有單獨處罰的,但如果是徒、流則亦要‘加杖’,在這種情況下,杖變成附帶的刑罰了。
徒:徒刑是今天刑法仍採行的,不過古今意義有很大的不同。現制徒刑是‘自由刑’,就是剝奪犯人的行動自由(使之與社會隔離,俗稱坐牢)來達到教育之目的。古代的徒刑之用意卻是‘報復刑’,正如《唐律疏義》說是為了‘奴辱之’,也就是以苦工(奴)和羞辱的方式來加以懲罰。
古代的徒刑也分五等,最輕是一年,每增一等加半年,最重只有三年。現制徒刑年數頗複雜,分為「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兩種。所謂‘無期’,並非絕對關到死為止,只要在牢裡表現良好,過了十年就可假釋在外。有期徒刑最長為十五年,但可以加到二十年;最短為兩個月,但可以減到兩月不滿。
流:流刑就是把犯人流放到邊遠之地,終身不得還鄉。處這種刑,一般是犯了很重的罪,僅次于死罪。流的起源甚古,《尚書》已有「帝舜流共工於幽州」的紀載,後世都沿用下來。原來‘流’的用意本是對於有大罪的人不忍殺他,所以投諸四裔,即是趕他出中國。但當時所謂‘中國’原指中原,東北、西北、西南等地後來陸續入了版圖,‘投諸四裔’也失去了原義,‘流’只有離開故鄉性質了。不過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人人‘安土重遷’,流放遠方永不得回鄉也是極嚴重的事。
從唐到清,各朝的流刑都是三等,分別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依這三等里程的流放所在,法律是有詳細規定的,例如在清朝,于臺灣犯罪應流的話,「流二千里」者應配到廣東東莞縣等地安置,「流二千五百里」者應配到湖南長沙安置,「流三千里」者應配到湖南常德安置。
死:死刑古今都有,但古人把死的方式看得重,尤其是否‘全屍’更計較,所以古律對死刑也分為絞、斬兩等,「絞」是全屍,「斬」則身首異離所以較重。但後世刑罰殘酷,如清朝在斬之上又加上「淩遲」、「梟首示眾」、「戮屍」三種。這種殘酷不人道的方式不足為訓,所以現世刑法盡廢了。今天行刑方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可視設備而分別採用電、瓦斯或槍斃三種。這三種只是執行死刑的不同方式,並非等差之分。
綜上所述,我們還應強調,等差問題是古今刑罰的大不同。古代五刑無論笞、杖、徒、流、死,都分「等」,而現行刑罰已沒有‘等’的規定了。所以俗語常說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類老話,在今天法律是不適用的。
(1977.9.28)


十惡
「十惡不赦」一詞,直到今天還是常用的。例如像最近發生在臺北江子翠的分屍案,手段之殘忍前所未有,報章就有說兇手是「罪大惡極,十惡不赦」的了。何謂‘十惡不赦’?這正是本文要談的。
犯罪,依其性質或惡性的大小,可分為重罪、輕罪、微罪三種。現今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刑法就是將這三種加以分別規定的,例如法國、比利時、西德、奧地利、瑞士、義大利、希臘、挪威、波蘭、土耳其、巴西以及美國的加州、路易斯安那、紐約等州都是。
我國現行制度,微罪事件列在〈違警罰法〉,而刑法本身也沒有‘重罪’和‘輕罪’之區分。不過,如勉強在理論上加以區分的話也是可以的,那就是凡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不得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是為輕罪,其他則是重罪。至於我國古代的刑律,卻有明確的區分;它的區分方式不是前述的‘三分法’,而是二分法,即「十惡」與「非十惡」。
何謂十惡?且看《唐律疏義》說:
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
「十惡」所包括者,依其‘惡性’的次序為:
一、謀反:專指謀殺皇帝或欲推翻帝位。
二、謀大逆:包括陰謀毀壞皇帝的宗廟、葬帝王的山陵、皇帝住的宮闕,毆傷皇帝,毆殺或傷及皇后和太子等六類傷害皇家的大罪。例如清咸豐十一年(1861),西太后為了爭權,就是比照此罪名把載垣、端華及肅順三大臣處死了。
三、謀叛:就是叛變朝廷占據山澤落草為寇,或做漢奸投降敵國。
四、惡逆:包括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死伯父、叔父、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數種傷害尊長之罪。
五、不道:包括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及厭魅(以妖術邪法去害人)四種殘忍罪。
六、大不敬:包括偷竊天子祭祀用的物品,偷皇帝的衣物,偷或偽造皇帝玉璽,給皇帝治病開錯藥方或抓錯藥,對皇帝乘坐的車船因過失沒弄牢固,有意罵謗皇帝,對欽差不盡人臣之禮等失敬天子之罪。
七:不孝:包括告言(到衙門去告發)及詛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藉異財(分家),供養有闕(不奉養祖父母或父母),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有違孝道之罪。
八、不睦:包括謀殺或賣緦麻以上親屬,妻妾毆打或告發丈夫,小輩毆打、告發大功以上尊長或小功尊屬等有違「九族相叶睦」之罪。
九、不義:包括殺害所屬的府主、刺史、縣令等長官,殺害老師,妻妾于丈夫死時匿不發喪、穿吉服或在喪期改嫁等背義乖仁之罪。
十、內亂:包括強姦或和姦小功以上親屬、父祖之妾等有涉「朋淫於家」之罪。
以上十類罪,都是背禮犯義的,古律基於儒家思想,認為其性質甚惡,所以特別在刑律的前面就臚列出來,如果觸犯了,處罰大多數是死刑,遇國家慶典也不能獲得赦免。相反的,如果不是這十惡之罪,古律稱為‘雜犯’,就是不嚴重的犯罪之意,遇皇帝登基、生日、大婚等慶典,常可赦免的。
至於「十惡」的起源,早在漢朝已有零星的項目,到了南北朝時的〈北齊律〉,則有<重罪十條>,但內容與十惡未盡一致。隋文帝頒布的〈開皇律〉是參考北齊的,才正式列了「十惡」。而〈唐律〉又是因襲開皇律來的,從此直到清朝都維持不改。清末改新制,採外國法例而有現行刑法,當然再不會有<十惡>之條文了。「十惡不赦」一詞,在今天只成為一般人常說的形容詞而已。


法律與孝道
八月三十一日報載:蔣程九、陳鳳蘭夫婦,於1975年間,盡售在台財產,移民美國。本來留下永和市一棟房屋出租,以所收每月三千元的租金供其父——今年八十六歲的蔣世效生活;但去年蔣程九夫婦又自美回來,將該房屋出售,置蔣老先生生活于絕境。後來,蔣老先生赴美,想靠子媳生活,但蔣程九夫婦竟閉門不納。蔣世效在他二孫女家住了數月後回國,孑然無依,食宿無著。經臺北市政府收容於「廣慈博愛院」,才不至發生不幸。蔣老先生氣憤之極,乃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以「遺棄罪」提起公訴。這是現實社會中一個不孝的極端例子。
九月二日晚七時十分六秒,旅居日本的棒球巨星王貞治,以765支全壘打,打破世界記錄。消息傳到台灣,萬眾歡騰。據謝國城先生說,王貞治之所以贏得日本人崇高的愛戴,不僅是全壘打的輝煌成績,且是謙恭的態度和對父母的孝順。這是現實社會中一個因孝道而成功的一個例子。
「以孝治天下」,是儒家的基本思想之一。孝是一切禮教的基本,‘出禮’則‘入刑’,《孝經》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如果犯了不孝之罪,在我國固有法律上有著極嚴厲的處罰。
從〈唐律〉到〈清律〉,在「名例」篇之首,即列有「十惡」之規定。「十惡」就是十種罪大惡極之罪,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在這十類惡性犯罪中,「惡逆」和「不孝」都是有關孝道的規範。「惡逆」是指毆打或謀殺父母、祖父母以及其他尊親之罪;「不孝」則指告言(向衙門告訴)或詛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藉異財,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或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共八類犯罪。
古律對這些列入「十惡」的不孝犯罪,處罰是很重的。如以蔣程九的行為來說,他起碼犯了<父在而別藉異財>(移民去美國又和父親不同財)和<對父供養有闕>(不顧老父生活把房屋賣了,使父親住到博愛院)兩種罪。對於前一種罪,依法律應徒三年;對後一種罪,則徒二年。
現行〈刑法〉第二九四條規定,一般的<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蔣程九的行為,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的,依刑法第二九五條特別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可處七年半以下九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了。
古今法律的比較之下,就本案而論,似乎現行〈刑法〉的處罰更重,其實不然。因為古律的‘刑’是‘死’的,規定三年就是三年,並無如今天刑法有「以上、以下」的彈性,所以法院實際判決本案,也許只有一年甚至九個月也說不定。其次古律把這種罪列為「十惡」大罪,即使皇帝新登位而大赦也沒有份;犯了這種罪名,必被眾所共棄,休想在社會立足了。
況且,古律的著眼點在於維護孝道,現行刑法只重在物質生活的照顧而已。孔子答復子遊之問孝時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不是古今法律精神之分野的最好說明嗎?
(19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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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政武
1944年生,原籍廣東開平。少年赴台,畢業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碩士,香港能仁研究所哲學博士。高考榜首(59年全國性公務員法制組)。
曾在台灣政大、空大,香港珠海、能仁等校任教。主持《法論月刊》、《疾風雜誌》、《龍旗月刊》等刊物十多年。現任台灣桃園楊梅「淨名文化中心」創辦人、廣東省開平市「鳳儀農場」董事長。
專著有《論唐明律對官人之優遇》(教育部頒:青年著作獎)、《古今法律談》、《戒律學原理》(北京版:佛教戒律學)、《現代佛學別裁》(上海版:佛學別裁)、《法輪功破析》(美國英文版:The Refutation and Analysis of Falun Gong)等。發表于港、台報章的政、法、哲文章逾二百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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