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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類  別:進修學習
出  版:白象文化
出版日期:2022年9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5452865
裝  訂:平裝

定  價:NT$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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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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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梁靜媛 臺大醫院總務室主任
專注採購不言棄,一路感恩三十年!
媛來如此
記憶中,30年前初任公務員高考分發第一個工作就是辦理省政府所屬包括鐵路局、菸酒公賣局、港務局等等機關的財物採購國際標案約莫5年,短暫調離採購業務回台南家鄉服務僅10個月,因民國87年政府採購法通過總統公布一年後要施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承前工程會蘇明通主任秘書(時任科長)等長官厚愛,有幸加入採購法的解釋與訓練以及採購稽核工作行列,嗣於民國96年商調至台大醫院任職迄今,公職生涯,幾乎與採購有不解之緣。
偶爾在報章雜誌、媒體報導上看到因為採購出現重大弊案、收賄、圍標的情事,就覺得這門行業也真的是有風險啊,身處危難職務,案子搞砸了、被廠商異議、申訴,還被檢舉到稽核小組、廉政署、調查局,真是倒楣與百般哀怨、萬般委屈。但想想,有哪個工作百分百順風順水?就算有,早讓他人捷足先登,怎會輪到你我?我的意思不是勸你轉行改行,或是對工作要有熱誠,而是任何一個領域,都會它的優勢存在,或許你尚未挖掘及培養出它的專業,所以請你先從不討厭它開始,此時正是修煉時,「滴水穿石,不是『水』的力量,而是『滴』的力量,也就是重複的力量!」,讓咱們趕快來練就採購一招半式。
假裝會辦採購,直到辦成採購
印象深刻,我們台大醫院吳明賢院長常在許多場合甚至是防疫的措施上都提起到:「No magic, just Basic!」以及我們做任何事,不一定都要First拼第一,而是要做Unique獨特的唯一。所以,採購沒有奇蹟,只有不斷的透過案例與經驗的累積!社會心理學家也是哈佛商學院教授艾米.卡迪曾說過:「Fake it, until make it.」假裝成功,直到成功。採購人員的心態也很重要,先假裝會辦採購,結果真的辦好採購,達成任務!
採購人寫採購事
本書先在採購組做分組案例研討、角色扮演,再進一步成立16人編輯小組,我們之中,僅有兩位是法律系所出身,其餘和我一樣,都只是直接到沙場點兵的烏合之眾,利用公餘針對主管機關函頒的解釋函令、網站案例、判決書、同仁們發生的標場、異議申訴、檢舉狀況、授課問題,嘗試著以吹毛求疵的認真態度,探討那些尖銳犀利又難以繞出解方的情境,進行超過了60場的標場實例見招拆招研討,運用較為白話的採購知識重點整理,部分概念及程序採用心智圖及流程圖撰寫,期望讓大家一目瞭然。
政府採購還有個挑戰,就是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我們在自己能做的事上,從開審決標的作業面下功夫,過程起伏,部分題目的答案輾轉,無共識定論,編輯小組成員希望擱置為保留題,等到有進一步解釋做法再納入,因此答案未明或有爭議的採購問題,只能夠割捨剔除,而由個別機關視情況執行與承擔了。這樣下來,只要開始做、邊做邊琢磨修正,就離成書不遠了!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美國知名作家John C.Maxwell說過:「Sometimes You Win, Sometimes You Learn.」人生不是得到,就是學到,這是很棒的人生態度。採購也一樣,正是因為有了夠多的流標、廢標、錯誤、被檢舉、調查的案子,面對挫折打擊再站起來,採購才有意思。
「你做的事情越多,你能做的事情也就越多」,採購也一樣,做著做著,你獲得了未來的視角,然後覺今是而昨非,相信自己,終身成長。我們這群假裝厲害的人,鑽牛角尖的把採購開審決的案例送給想辦好採購、監辦採購以及參與政府採購標案的廠商。用我們最真實的採購案例與應對問題的直覺,讓你身歷其境!
「天下無難事,只要肯放棄!」放棄是最簡單的決定,但若我們不放棄,想想有無更好的可能?採購這條路走來30年,要說是我不放棄採購,不如說是採購從來沒放棄過我!
我很喜歡在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任教的陳玲玉律師在其著作「法理與善念」一書所提到的「善念」比「法條」更為重要。「善念」是一份體諒、一種將心比心、一個可行的選擇!每每在採購課程最末的結語,一定會分享這段深植我心而影響著我、感動過我的金玉良言。
誌謝
本書能成,感謝台大醫院總務室的編輯小組同仁們與家人們默默的支持,尤其在醫院防疫後勤工作的兩年多來,我們感受醫護人員的艱辛,也體認採購後勤支援前線的急需性與重要性。
當我把編撰本書的想法跟本院吳明賢院長報告,他很支持我們把特殊複雜案件的內功心法寫下來,分享給台大醫療體系總分院的採購同仁參考,謹向吳院長賜序致謝。此外,當年任職工程會期間就讀MBA時曾於科技法律研究所選修「政府採購法概論」時,有幸受教於羅明通律師,現也同時兼任本院法律顧問,十多年來我們因關關難過的採購困境而求教老師不下數十趟,亦感謝恩師撥冗為本書賜序,是我們莫大的光榮!
努力不難,非常努力才難,辦採購不難,辦好採購才難。你也可以找到你人生中混口飯吃的那把刷子,為之奮鬥,而我們就是很單純地喜歡政府採購,於是,有機會,就很努力的把採購的角色扮演好。演好,我們就開心!讓我們用善良的心念,繼續修習採購生命之課!

   
 

◎第一章 開標前準備作業
自媛其說
我在採購班的課程或到機關授課時,開場白自我介紹必定話說當年入行採購之勇,充其量只是匹夫之勇,至今回想30年前才一個專科畢業初任公職的小毛頭,完全沒有公職與採購經驗,一報到就接了三十多件採購案,學員說您太厲害了吧!我說才不是呢!是當時股市上萬點,沒有人要當公務員,高普考銀行的缺額很多,原承辦人考上高考分發走了,離職前交接案件,完全聽不懂案子就到手上簽收了。等到廠商打電話來說案子決標後合約做好沒,才緊張的翻出案子請教還留在單位的採購前輩們,邊做邊學,片斷吸收學習的。我們是辦國際標,雖說明為國際標,實則是在台代理商或經銷商會來代為投標僅賺取約5%不等的佣金,招標文件是英文版的,前輩說英文不好沒關係,看懂三個英文字「Invitation」、「Bid」、「Contract」,也就是現在採購人員熟知主管機關的定型「招標」、「投標」、「訂約」三用文件。再來就是分配到新案,承辦人還得要主持開標,哇!又嚇壞人了,課長說我們組每位都是採購人員,接的都是省屬各機關委託的採購案一年近千案,除了特殊或特定金額以上採購案必須主管主持外,其餘案件承辦人要自立自強(招、開、決、驗收的付款,亦即審標及驗收由委辦機關辦理,其他的由我們承辦,幾佔一條龍採購程序的70%)。我曾經遇過現場開標時廠商走來我面前拍桌子理論的情形,具體細節早不復記憶,僅印象每逢案子主持開標前一晚,會極度焦慮與恐慌到睡不好,也許不堪回首不再記起也是好事。
標場適度的緊張,是避免不聽廠商、監辦意見的志得意滿、唯我獨尊的開標決定,但是過度緊張,容易讓廠商見縫插針的質疑與監辦無法接受開標處置的進退失據。
練到死、輕鬆開。如果你想要成功的學會開標與主持,裝做你是這樣的人,最後你就會成為這樣的人。發抖還是會發抖,若你是跟我一樣容易緊張的人,克服緊張最好的方法就是充分的準備,本章開頭先臚列等標期間注意事項,而底價訂定時機頗為重要,開標前準備事項,對於主持人開標宣布等注意事項亦提供你參考與練習,那麼在開標之前,試想為自己安排幾次預演,提早面對緊張,習慣發抖、習慣緊張,祝你即使在標場緊張高壓的狀態下,都能夠有良好的表現與演出!
第一節等標期間注意事項及可能發生狀況與處置
一、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或補充
(一)等標期間可能發生之情形:
1.機關因實際需求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經機關確認後決定變更或補充招標內容。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經機關確認後決定維持原招標內容。
4.廠商向機關提出異議,經機關確認後決定變更或補充招標內容。
5.廠商向機關提出異議,經機關確認後決定維持原招標內容。
(二)等標期間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處理(採購法第41條第2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提出異議時,機關對疑義或異議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2.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為前項說明之例外處理。
(三)開標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處理
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不予開標決標,並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變更或補充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投標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屬重大改變者,機關應重行以第1次招標方式辦理。(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
二、疑義處理
廠商請求釋疑及機關答復之期限(工程會110.7.14第1100100329號令)
(一)廠商得請求釋疑,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4分之1;其不足1日者以1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二)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4分之1,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四)案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招標公告日為12月1日,截止投標時間為12月18日18時,其等標期為18日,廠商於請求釋疑期限內向機關提出釋疑,依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日為12月13日。
(五)廠商提出疑義超過期限之處理
1.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2.機關得不予受理,如機關評估後,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三、異議處理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採購法第75條第1項),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餘詳本書第四章專章介紹。
四、投標文件收受注意事項
(一)記得要做這幾件事
1.確認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清楚載明投標廠商投遞或送達之截止日期、時間及指定地點(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考量如有多處收受場所,致開標時投標文件統計疏漏未列入投標廠商家數,建議機關宜統一由一個窗口負責收受,不宜有多處收受場所。
2.標案承辦人辦理招標公告後,將前項相關資訊通知機關負責收件人員,作為收件之依據。
3.投標廠商是否依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將正式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採購法第33條第1項)
4.收件時,應檢視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密封(施行細則第29條),如標封有破損可請郵務人員開立證明,現場存證,再以另封套密封。
5.收件時,建議機關於外標封上記錄機關收件日期及時間,以判斷投標廠商是否於截止投標時間前送達,作為評定開標前合格家數之依據。
(二)千萬不要做這件事
開標前,應避免洩漏有關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採購法第34條第2項)
第二節底價訂定時機及核定
一、底價訂定方式及時機
(一)底價訂定方式(採購法第46、47條、施行細則第53條)
1.機關辦理採購,除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外(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應訂定底價。
2.底價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工程及資訊服務採購可參考相關價格資料庫訂定底價。
3.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底價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並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二)底價訂定時機(採購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54條)
底價訂定時機依招標方式之不同,其訂定時機如下:
1.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定。
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訂定。
3.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1)比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三)廢標後重行招標之底價
1.廢標後重行辦理招標時,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前述之情形,而原定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工程會88.12.17第8820876號函)
2.廢標後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重行核定底價不應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十七))
(四)不訂底價及其決標原則(採購法第47條、施行細則第54-1條)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
2.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標場實例見招拆招
案例見招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於原訂開標時間辦理開標作業,如採購承辦人臨時請假未出席開標現場,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如採購承辦人臨時請假,可由其他採購承辦人代為辦理開標作業。
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採購法第95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意旨,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故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承辦人以具採購專業之人員擔任為宜。
參考法條與釋例:
一、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第3項)第1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案例見招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第1次開標,開標前經審查合格廠商計有A、B、C三家廠商,開標主持人及監辦單位均已到開標現場,其中A廠商未出席開標現場,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項所列之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機關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二、依採購法第60條及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廠商未依開標時間到場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並不影響廠商資格及開標程序之進行。
三、依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若未到場之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機關得不通知其到場並宣布決標,並應將開標結果通知各投標廠商。
四、A廠商未出席開標現場並無影響開標程序或違反法令規定,倘A廠商未得標,機關應依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發還其押標金。
參考法條與釋例:
一、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二、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四、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廠商依本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五、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案例見招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於原訂開標時間辦理開標作業,如開標主持人因故無法主持時,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依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之開標主持人,如因故無法主持,且未事先簽准由代理人代為主持者,應暫停開標,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改派其他開標主持人後,續行開標程序。
二、另為避免開標主持人因故無法主持,需重新簽請改派其他開標主持人之情形,建議機關於簽派開標主持人時,一併敘明無法主持時,得由代理人主持,或通案於分層負責明細表增列開標主持人及其代理等相關規定。
參考法條與釋例:
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
案例見招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第1次開標,已達開標時間,開標主持人發現監辦人員尚未出席開標現場,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依採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議比價等,除有特殊狀況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所謂特殊情形,係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主(會)計及有關單位須符合「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情形,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始得不派員監辦。
二、工程會91.11.20第09100492650號函略以:「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貴公所依本法第6條及第48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故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監辦單位未經簽准不派員且未到場,其已違反採購法第13條相關規定,機關應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三、倘監辧人員未經簽准無故未出席開標現場,視同違反採購法第13條相關規定,為完備採購法之相關程序,建議開標主持人宜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布不予開標。
參考法條與釋例:
一、採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二、「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三、工程會91.11.20第09100492650號函。
四、「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4、5條規定。

案例見招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於開標前,採購承辦人員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惟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機關預算款項來源尚有疑義,故不派員辦理監辦,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依工程會94.5.9第0940003184號函意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機關預算款項來源尚有疑義,並非「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之任一情形,且機關預算款項來源係為各議會審核通過之預算,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仍應依採購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須派員會同監辦。
二、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倘監辦人員對於採購配合款尚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及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合理性等有所疑慮時,得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參考法條與釋例:
一、「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7條規定。
二、工程會94.5.9第0940003184號函。

案例見招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之採購,於開標前,採購承辦人發現A廠商有2個投標標封,經查明後發現其中1個標封係他廠商冒名投遞,請問應如何處理?
機關拆招:
一、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同一廠商針對同一採購之投標,僅以一標為限;如於開標前發現有違反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有違反者,則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合先敘明。
二、本案如機關可明確認定其中1個標封非A廠商所投遞之文件,而係他廠商冒用A廠商名義投標(冒名投標),意圖使A廠商所投之標違反採購法一標不兩投之規定,則無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之適用,機關應判定A廠商仍為合格標。
三、另機關如掌握冒名投標之相關犯罪事證,建議移送檢調單位查處。
參考法條與釋例:
一、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二、工程會94.4.18第09400111520號函略以:「如可認定其中一件標單封非屬該廠商之投標文件,而係其他廠商冒用該廠商名義,則無施行細則第33條之適用。」

   
 

◎作者簡介 梁靜媛
現職 臺大醫院總務室主任
兼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
經歷
臺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
臺大醫院企劃室稽核管考組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科員、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
學歷 交通大學管理學研究所碩士
獲獎
編著【臺大醫療體系採購評選作業手冊】榮獲臺大醫院「108年度教材著作優良奬」
榮獲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106年「呂鳳章先生紀念獎章」
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度模範採購人員」
榮獲臺大醫院「103年度教學優良奬」
榮獲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102年度優秀公務人員」
編著【《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榮獲臺大醫院「111年度教材著作優良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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