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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顏國樑
類  別:進修學習
出  版:悅翔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5年10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86-90520-6-1
裝  訂:平裝

定  價:NT$600

狀  態: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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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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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第五版大幅更新內容,修正最新法規政策
◎高普考、地方特考、教師甄試等考試用書。
◎每章列有重點摘要、問題討論及測驗題。

教育法規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
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值得加以重視與鼓勵。
本書期望讓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
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
全書共分四篇:
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
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
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本書為第五版,增加高級中學教育法、幼兒教育與照顧法,配合最新的教育政策重增訂修改。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政府的一切施為,都必須依法行事。教育活動是政府實在體的行為部分,涉及民眾的權益,自然必須受到法規的規約。因此,教育政策或活動都必須有教育法令作為實施的規範。教育法規在功能上可做為推動教育政策的依據、保障教育的品質、促進教育改革的成功及將教育理念具體化。教育法規是教育教育學術理論型塑為教育理想的途徑,亦是教育政策措施普及化的橋樑。換言之,教育理論轉化為教育政策,有賴制(訂)定相關教育法規來達成。
教育法規係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國外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然而,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隨著社會的民主多元,立法院或地方議會的角色功能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愈形重要。因為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故無法忽視其存在與影響。此外,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是讓組織能夠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因此,對於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有其必要與價值,值得我們加以重視與鼓勵。
撰述本書的目的,期望給予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等。目前國內有關教育法規的專書,大多是條文彙整,或少部分是理論的探討,有鑑於此,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全書共分四篇: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此外,在架構安排上,第一篇至第三篇,在每章之前有該章的綱要,給予讀者在閱讀之前能掌握整篇文章的要旨。在每章之末有問題討論,期望透過問題討論,能讓讀者更深入了解法規的內涵、政策實施的問題及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則在每篇法規開頭,皆呈現法規從制(訂)定到目前公布日期概況,以讓讀者了解法規修正的情形。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首先感謝吳清基教授,在我剛進入大學院校任教時,邀集幾位他的學生合寫教育行政專書,吳清基教授鼓勵我撰寫其中教育法令的章節,這影響我對教育法規研究的動機與興趣。其次,國立暨南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張鈿富教授,負責策劃邀集有關教育行政與政策系列的專書,感謝他讓我負責撰寫教育法規,使我有完成此書的目標,對教育法規能夠繼續耕耘。此外,感謝國立新竹師院初教系系主任兼所長蘇錦麗教授,讓我有機會參與其主持的研究,學習其研究精神,以及對我的鼓勵;同時本校李安明教授、林志成教授等行政組與系裡同仁大家互相鼓勵與建議,都是讓本書能完成的動力。最後,要特別感謝內人范淑美在繁忙的教學工作之餘,還要辛勤的照顧家庭,讓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心教學與寫作。
本書從構思到撰寫歷經兩年多,是自己在教育法規的立法實務經驗、教學及研究的心得。雖全力投入,竭盡所能,但囿於作者對教育法規領域涉獵尚淺,如今貿然成書,僅在拋磚引玉,期待有更多同好在「教育法學」領域共襄盛舉。疏漏之處,尚祈不吝指教,讓作者能繼續學習與成長。

   
 

第1節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
本節主要在探討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分析教育法規的意義;其次探究教育法規的性質;最後分析教育法律與命令的區別。
壹、教育法規的意義
所謂法規,係指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公權力公(發)布施行之人類生活規範(李建聰,2000)。另外,謝瑞智(1996)認為「教育法者,係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之教育制度有關的固有法律的總稱。」因此所謂「教育法規」的意義,是指政府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規範教育事務的有效運作,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全發展,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權力所公(發)布的教育法律和教育命令。換言之,無論是長期性的教育目標或階段性的政策重點發展工作,政府可透過教育法規的頒布,建立合理而健全的制度化教育措施,以促進國家教育政策目標的達成。由上述的意義進一步分析:
1.教育法規的範圍包括教育法律與命令。教育法律要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立法程序;教育命令則由教育主管機關發布或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2.教育法規通常由教育行政機關擬定或立法機關主動提案,並經一定的立法程序。
3.教育法規的制定主要目的在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促進教育工作順利推動,達成國家的教育政策目標。

貳、教育法規的性質
就教育法規的性質而言,具有公法、行政法及規範性法規的性質(吳庚,2000;鄭英敏,1992)
一、公法
凡規定權力關係、國家關係、統治關係者為公法。規定平等關係、社會關係、非統治關係者,亦即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者為私法。教育法令係國家運用公權力,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組織、職掌及作用之法規,因此具有公法之性質。
二、行政法
行政法係指有關行政的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我國現行中央行政組織係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有關其行政部門的詳細規定均屬於行政法。教育法令是由教育部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的教育法規,因此屬於行政法的範疇。
三、規範性的法規
教育法令係以保障國家權力,規範國家教育事務的法規。因此教育法令大多屬規範性的法規,而少有強制性的規定。但近年來社會變遷急遽,違法者日有所增,因此為保障教育法令的效力與目的之達成,逐漸有強制條文的增列,如《強迫入學條例》、《私立學校法》等。
參、教育法律與命令的區別
教育法律與教育命令的區別,可從制(訂)定機關、制(訂)定程序、適用範圍
及法令效力等四方面來說明。

一、制(訂)定機關
教育法律的制定機關為立法院與教育部,教育命令的訂定機關除教育部外,直轄市與縣市教育局都可依法律授權或依據權責訂定教育命令。
二、制(訂)定程序
教育法律是法律案,必須經由立法院三讀會的立法程序通過,並咨請總統明令公布實施,才能生效。教育命令則是依法律授權,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權責範圍內所訂定的規定,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會的立法程序。因此,教育法律的制定與修正較為繁瑣,教育命令的訂定與修訂較有彈性。
三、適用範圍
教育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整體性的,是全國性的。教育命令適用的範圍則為該機關所管轄的範圍,是屬於局部性的,是地方性的。
四、法律效力
教育法律為母法,教育命令是依據教育法律而訂定,教育法律的效力高於教育命令。因此,教育命令不能與教育法律的規定牴觸,否則無效。
第2節教育法規的類別與名稱
教育法規在中央法規方面包括教育法律與教育命令。教育法律專指由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而言,教育命令則指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在地方方面,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政府可依規定自訂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又分成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因此,以下分成教育法律、教育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分別說明法規類別及其名稱(行政院,2004;李建聰,2000)。

壹、中央教育法規
一、教育法律
就狹義的法律定義來說,法律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因此,法律制定的程式,甚為嚴謹。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的名稱得分為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名稱,無論以何種名稱制定,其程序與位階性,並無差異。目前在教育法律方面只有法與條例兩種用法。以下進一步加以說明。
(一) 法
通常用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的規定。就現行法規而言,以法為名稱者最多。國內主要有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六種,在教育法律中以憲法為其他教育法令的依據,其效力最高,與憲法牴觸的教育法令皆無效。以法作為名稱的教育法律如《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大學法》等皆屬於法的範圍。
(二) 條例
條例的名稱通常用在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例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等。
(三) 律
通常用在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的規定。我國教育法尚未有以「律」來稱呼。
(四) 通則
通則的名稱通常在屬於同一類事項共同適用的原則或組織的規定。
目前教育法律未有以「通則」的形式出現。


二、教育命令
教育命令的效力低於教育法律,教育命令不得牴觸教育法律,如果牴觸無效。但因為教育法律僅是原則性的規定,仍需要靠行政機關訂定許多教育命令,才能有效推展教育工作。以下分成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加以說明。
(一)法規命令
在學理上稱法規命令,乃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並對外發生效力的命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而且應明訂其法律授權的依據,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李建聰,2000)。過去教育部在《大學法施行細則》訂定有關大學共同必修科的規定被大法官認為違憲,即是因為在《大學法》並未授權訂定。
此種教育命令,是一種委任命令,亦稱授權立法,乃是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發布的命令,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是依據《教師法》第十一條的授權訂定。法案在名稱用法上,得依其性質分成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以下將這七種名稱加以說明。
1. 規程
通常用在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則。例如:《教育部處務規程》、《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等。
2.規則
通常用在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的事項。換句話說,教育行政機關根據教育法律,訂定執行命令或處理業務的規定,都可稱為規則,其作用在規定「應為」與「不應為」的事項。例如:《教師請假規則》、《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等。

3.細則
細則的名稱通常用在規定法規的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這是因為法律僅是原則性的規範,為使執行時更明確,將教育法中規定的事項,用更具體周詳的條文加以說明。例如:《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等。
4.辦法
辦法的名稱通常用在規定辦理事物的方法、時限或權責。凡是教育法律中定的施行事項,但未訂詳細作法,都可另行訂定「辦法」,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是依據《師資培育法》的授權訂定等。目前此種法規命令的形式最為普遍。
5.綱要
綱要的名稱通常用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如《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目前此種行政命令的形式已較少。
6.標準
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如《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等。
7.準則
屬於規定作為的準據、範式或程序。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等。
(二)行政規則
所謂行政規則,在學理上認為乃是屬於機關內部規定,其規範機關內部有關事項,沒有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與人民權利義務亦無直接關係。在訂定範圍上,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的一般、抽象的規定。行政規則的訂定範圍限制包括下列的規定:1.關於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法規及裁量基準。此種法案的名稱常常是使用與法規命令的名稱一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目前教育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單純就某種個別事件所發布的事項,往昔學理上稱為單純命令或行政規定。其名稱在《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機關法制訂作業應注意事項」,均未有統一規定。其常用的名稱有:要點、須知、注意事項、方案、程序、基準、規定、原則、計畫等名稱,這些名稱的使用,主要在針對法規命令作進一步的說明,具有促使民眾得知依法而行的作用,但不具法規的特性及效力(李建聰,2000:119;張芳全,2000)。以下將這些常用的名稱加以說明:
1.要點
屬於規定一定的原則、要項、或無須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者。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等。目前此種行政規則的形式最為普遍。
2.須知
屬於規定事務的處理方法、時限或手續者。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須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園區管理須知》等。
3.注意事項
屬於規定作業上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者。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審查時程管制注意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等。
4.規定
屬於規定法規的執行事項或另作補充規定者。《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5.程序
屬於規定機關業務處理程序者。如《國民小學教科用書審查暫行作業程序》、《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退役作業程序》等。
6.方案
屬於規定政策性的指示者。如《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大專院校餐廳衛生管理方案》、《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施方案》等。

   
 

現職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
學歷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博士
●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訪問學者一年
經歷
● 台北縣明志、莒光國小教師
● 台灣省國教研習會輔導員兼秘書
● 教育部秘書、組主任
●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助理教授兼校長特別助理、副教授兼課務組長、教授兼評鑑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系主任
●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學會理事、監事
● 中華民國學校行政學會理事
● 桃園縣、苗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 教育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委員與講師
● 大學教育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委員
● 國中小校長遴選、校務評鑑委員
● 高中職校務、優質化、卓越校長評鑑委員
● 高中職、國中小校長、主任口試與命題委員
● 考試院命題與審題委員
● 教育政策論壇編輯委員
● 香港教育學院小班教學中心國際顧問
● 新竹市政府顧問
● 國科會101年度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研究獎助赴美國研究
●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基礎訓練講師
考試
●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專長
● 教育政策
● 教育法規
● 教育行政
● 學校行政
● 教育評鑑
● 教育政治學
主要著作
● 教育政策執行與理論(師大書苑,1997)
● 教育行政(吳清基、陳美玉、楊振昇、顏國樑合著,五南,2001)
● 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與實務(2014,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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